对于在新购买的房屋进行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诸如若属于主体结构不合格并且经过权威部门核实确实如此,那么
消费者便有权要求
退房。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我们明确表示,在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如期交付使用的情况下,甚至是在房屋准时交付、但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过严格审查还是被判定为不合格时,购买者均可提出终止
购房合同并索取相应补偿的要求。此外,根据该法条第十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如果
房屋质量问题已对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那么他们亦可以提出终止购房合同并获得相应补偿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