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的严格要求,明确规定了对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完成房屋交货义务所产生的
违约责任。2、当开发企业由于非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或其他无法避免的因素而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时,需要事先与
购房者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应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3、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照预先设定的
合同条款内容,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期限向购房者交付预售
商品房,若开发商未能遵守此项规定以至于延迟履行交房任务,则应对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需要向受害方支付一定比例的
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