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领域中,建筑物的外观形象乃为所有业主共同拥有与维护之权益,举凡悬挂广告牌等诸如此类行为,须得全体业主达成共识并加以批准方能实施。此类事件虽并非罕见,然而往往经由双方开放、公正和理性的协商方式得以妥善处理,其基本准则在于不得对二楼居民正常的日常生活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若经协商仍无法达致满意结果,业主们有权依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