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其中一方已完成
过户程序而对方尚未进行相应操作,则
房屋产权便应自动归属于已完成过户的那一方;然而,若双方都未能完成过户及交房手续,那么房屋的权利人就将评定为已经完成
预告登记的那一方。如果双方
当事人均未能恰当处理过去的过户以及预先通知的登记手续,那么此房产便应归实际控制并占据了该房屋的那一方所有。当进行
商品房转让登记及预告登记等程序时,如未获得充分以及合法的资格来占用有争议性的房屋,则此房产便将自动划归给最先支付房屋价格的那一位购买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