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角度出发,我们将
欺诈行为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即故意隐瞒与虚伪陈述。关于虚伪陈述与故意隐瞒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前者指的是负有向他人披露真实信息的责任者却故意忽略这一义务,进而使得对方在
虚假信息的误导之下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行动;后者则实际上等同于前者,即故意不履行告知的义务,使得对方陷入错误的理解,继而采取了不利于己方的法律措施。参照现有法律
法规的定义,在房产买卖的合约中,对于卖方的行为特别给出了明确规定,即当卖方故意隐瞒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以及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时,那幺他的行为就构成了
欺诈;同样的,当卖方故意对己方出售的房产已经设定
抵押的事实加以掩盖时,亦属欺诈范畴;最后,如果卖方故意对自己卖出去的房产已经卖给了第三人或者曾做过
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实进行隐瞒,那幺他仍然是在实施欺诈。通常来说,对于那些受到欺诈的一方
当事人而言,他们在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撤销后,有权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购房款项的利息,并且还要承担其由此导致的损失
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损失
赔偿的数额应以受害方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作为基准。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