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具体规定,对于
贪污行为的
定罪量刑主要是基于
涉案金额及相关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判定。若
贪污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若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涉及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
个人财产;而当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涉及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时,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也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可能面临
死刑的严厉惩处,并且将同时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次贪污且此前未曾受到过相应处理的行为,将按照其累计贪污数额进行惩处。如有关人员在提
起诉讼前能够如实交代罪行,真诚表达悔意,积极退还
赃款,从而有效预防或减小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那么将有机会获得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对于那些已经被
判处死刑的
缓期执行者,法院可依据罪犯的
犯罪情节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其决定实施无期限的
终生监禁,期间
不得减刑或
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