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具备以下两种情形者,可考虑采纳其取保候审的申请:首先是在可能面临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将独立适用
附加刑之情形下;其次则是在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因此,倘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均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实际能否获得批准,还需综合考量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相关
证据、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若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认为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带来社会安全风险,那么即便他们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也未必能得到批准。因此,能否成功申请为期7日的取保候审,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来决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同时司法机构又认为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那么从理论上来说,这是完全可行的。反之,若他们并不
符合条件或者存在社会安全风险,那么
申请取保候审很可能无法得到批准。总而言之,能否成功申请为期7日的取保候审,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