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酒后驾驶案中所涉及到的取保候审措施,其通常并不需要特定的设备支持。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实施取保候审的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履行。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确保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再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若
酒后驾车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并且完全符合本条款列出的取保候审各项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
取保候审程序时,极有可能需要
犯罪者提供例如
身份证件、驾驶证以及行车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甚至还需要进行现场查验,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然而,关于是否需要携带特定设备的问题,则需依据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