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
犯罪嫌犯者或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资格,则国家
司法机关有权对此类人员实施相应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机制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犯者或被告人在未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仍能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从而便于他们积极地参与到
诉讼程序之中。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即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这也就意味着,一旦经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某起案件已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那么该检察院将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
公诉请求。因此,即便犯罪嫌犯者或被告人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待遇,但只要案件事实清晰明了,
证据确凿无误,并且满足提起公诉的所有条件,人民检察院依然有权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公诉申请。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对提起公诉的权利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而只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犯者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参与到整个
诉讼过程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