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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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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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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重伤后,要怎样去要求赔偿

张* 内蒙古-呼和浩特 刑事赔偿咨询 2025.12.26 15:32:33 345人阅读

遭受重伤后,要怎样去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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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遭受重伤后,及时报警和就医是关键的第一步。报警能让警方介入固定证据、查明责任,就医能确定伤情,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2)进行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十分必要。伤情鉴定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伤残鉴定是主张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
(3)明确赔偿义务人,可能是侵权行为实施者,也可能是用人单位等。
(4)准备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这些证据是索赔的有力支撑。
(5)可以先与赔偿义务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时要明确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6)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需遵循法定程序,配合法院审理工作。

提醒:
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20: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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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采取行动,遭受重伤后第一时间报警,让警方介入固定证据和查明责任;同时尽快就医,确定自身伤情,为后续索赔提供依据。
(二)进行鉴定,分别做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前者用于判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后者是主张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赔偿对象,确定侵权行为实施者或用人单位等赔偿义务人。
(四)收集证据,准备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尝试协商,与赔偿义务人就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等进行协商。
(六)提起诉讼,协商不成时向法院起诉,遵循法定程序并配合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2-26 19:2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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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重伤索赔步骤如下:
及时报警就医,警方能固定证据、查明责任,医院可确定伤情,为索赔打基础。
进行伤情和伤残鉴定,前者决定是否追刑责,后者是民事赔偿依据。
明确赔偿义务人,准备病历、票据等证据。
先协商赔偿,明确赔偿项目。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按法定程序配合审理。

2025-12-26 18:3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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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遭受重伤后要求赔偿,可按及时报警就医、进行伤情和伤残鉴定、明确赔偿义务人、准备证据、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提起民事诉讼的步骤进行。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及时报警就医,警方能固定证据、查明责任,医疗机构可确定伤情,为索赔奠定基础。伤情鉴定用于判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伤残鉴定是主张民事赔偿的关键依据。明确赔偿义务人能确定索赔对象,准备充分证据可有力支撑索赔诉求。协商赔偿能高效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在整个索赔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是保障权益的重要前提。如果在遭受重伤索赔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帮助。

2025-12-26 17:1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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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重伤后索赔需按合理步骤进行。及时报警和就医很关键,报警便于警方固定证据和查明责任,就医能确定伤情,为索赔提供依据。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也不可或缺,前者关乎刑事责任追究,后者是民事赔偿的重要参考。
具体索赔步骤如下:
1.明确赔偿义务人,如侵权行为实施者或用人单位。
2.准备相关证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
3.先与赔偿义务人协商赔偿事宜,明确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4.若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赔偿义务人担责,诉讼中遵循法定程序,配合法院审理。

2025-12-26 16:52:32 回复

您好,关于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首要罪名,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于放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般来讲比较容易把握,但是各地对于放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尤其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把握却是做法不一,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我拟从如下方面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谈谈我的看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并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为例,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考虑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同),是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标准,也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标准。而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但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还是成立失火罪的客观方面的结果标准,二者是一致的。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掌握的标准却是不同的,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逻辑上来讲,都是难以成立的。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明确了该立案追诉标准对人民审判案件时所具有的参照适用作用。此文件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标准一》,我认为《标准一》也同样应当具有参照适用作用。三、由于人民审判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只能对人民检察院公诉到人民的案件作出处理,公诉机关在公诉时应当遵循《标准一》确定的标准,而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公诉书必然受该标准的约束,公诉机关显然不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就擅自降低标准,而人民也不应放弃本身的裁判职责去履行公诉人职责,导致角色错位,破坏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损害司法公正。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五十万元作为“重大损失”的标准,对于决水、爆炸等犯罪也是适用的。就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来看,一般在造成了50元的损失是往往就会认定属于重大损失,而此时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罪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失火罪当中,由于情况不同,自然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也是与放火罪不一样。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您好,针对您的遭受家庭暴力怎样寻求救助问题解答如下,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此类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2.所在单位的救助此类救助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3.国家机关的救助此类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

解答如下,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首要罪名,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于放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般来讲比较容易把握,但是各地对于放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尤其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把握却是做法不一,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我拟从如下方面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谈谈我的看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并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为例,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考虑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同),是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标准,也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标准。而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但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还是成立失火罪的客观方面的结果标准,二者是一致的。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掌握的标准却是不同的,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逻辑上来讲,都是难以成立的。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明确了该立案追诉标准对人民审判案件时所具有的参照适用作用。此文件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标准一》,我认为《标准一》也同样应当具有参照适用作用。三、由于人民审判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只能对人民检察院公诉到人民的案件作出处理,公诉机关在公诉时应当遵循《标准一》确定的标准,而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公诉书必然受该标准的约束,公诉机关显然不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就擅自降低标准,而人民也不应放弃本身的裁判职责去履行公诉人职责,导致角色错位,破坏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损害司法公正。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五十万元作为“重大损失”的标准,对于决水、爆炸等犯罪也是适用的。就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来看,一般在造成了50元的损失是往往就会认定属于重大损失,而此时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罪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失火罪当中,由于情况不同,自然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也是与放火罪不一样。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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