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种情况:
夫妻关系尚未结束(即婚姻仍然有效)期间购置的房产,若两位缔
结婚姻的人士未能就此问题达成明确协议,在此前提下,仅有一人的姓名被记录在
房产证之上,我们有权利对此类状况确认为属于夫妻二者共有的财产。
至于第二种情况:
即由夫妇双方各自的父母
出资进行购买,并且
产权归属登记在某位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若无其他特殊约定,此类不动产可以依照各方家长
出资比例,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分享其所有权,但在此过程中
当事人需另做具体约定的情形则另行讨论。
对于那些已购入的房屋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在
离婚时如有一方要求获取此房屋的
使用权限,相关评估机构将对此房屋进行准确的估值工作,随后再根据此结果向另一方分配相应权益;
倘若夫妻二人都希望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则需进入竞价环节;
如果二人皆无意拥有此房屋,那么人
民法院应当进行公开拍卖,并依据拍卖所得收入进行合理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