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乃依法注册并拥有独立
财产权利之法定机构,当其宣告破产之际,
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全数财力予以偿还不渝。
然而,在此过程中,若有股东出现如以下所述三类严重情况,纵使公司因破产而进入
破产程序,仍需承担起相关之法律责任:首先,即为未能
实缴充分额度
出资或存在
抽逃出资行为;
其次,便是在使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
有限责任时,或者肆意滥用,或者毁损公司
债权人之应有权益;
最后,就是未能履行
清算义务人应尽职责,从而致使法院无法对
债务人进行全面清算。
《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