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情感纠葛而难以调和以致考虑婚姻解除时,若一方坚持
离婚立场且另一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该方
当事人可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并向人
民法院提供相关
证据以证实夫妻关系确实严重受损、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复原之机。
在此种情况下,倘若人民法院认可这些证据所呈现的事实,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任何挽回余地的话,那么即便另一方便持反对态度,仍将批准
双方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