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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想离婚但对方不同意,该如何解决

在面临情感纠葛而难以调和以致考虑婚姻解除时,若一方坚持离婚立场且另一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该方当事人可启动离婚诉讼程序并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夫妻关系确实严重受损、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复原之机。
在此种情况下,倘若人民法院认可这些证据所呈现的事实,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任何挽回余地的话,那么即便另一方便持反对态度,仍将批准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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