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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认购书可以更名吗

房屋认购书作为一种预定性质的契约,其所蕴含的法定意义即合同本来就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只能针对于订约双方个体自身,这也就决定了房屋认购书在法律层面上是无法进行更名操作的。明确指出,认购合同和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之间属于预约与本约的特殊关系,两者之间在具体的契约内容、订立合同的原初目的、约定的权益义务范围、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其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显著且巨大的差异。然而,一旦认购书满足了相关的约束条件,便可视为一份正式的贸易合同,此时当事人需承担的法律义务将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从原本的双方磋商义务转变为卖方必须向买方交付已选定的住宅实体以及买方务必缴纳相应购房款的新阶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
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
二)违约责任;(十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最新修订: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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