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产纠纷的
司法诉讼案件,若采取普通程序加以审查与审理,需在
当事人提交
诉讼状之日起计满六个月之内完成相关的庭审工作并做出宣判的决定。但如存在特殊原因需要延迟
办案期限的,必须得到本院负责审判事务的院长批准,方可延期至六个月。倘若经过再申请,仍需继续延长办案期限的,则应提交给上级人
民法院进行审批。与此同时,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例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须在当事人提交诉状
提出诉讼请求之日起满六个月以内作出最终判决。不过,如遇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必须得到本院负责人的批准,方可将此期限延展至六个月。而针对适用
简易程序所处理的案件,需在当事人提请
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以内完成案件的庭审和判决的出具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能不能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