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获得
商品房销售资格,在此情况之下,若您决定不再购买该住宅,那么您所缴纳的“
定金”将有机会被全数退还。
依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
凡不符销售标准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均有权进行销售,但不可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因此,如商品住房无法满足销售条件,您已经预先支付了“定金”,无论在双方约定的协议中是否涉及“定金”的退还事宜,开发企业皆应依据相关规定向您无条件地退还这笔款项;
倘若您不愿继续选购此套住宅,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骗或其他
违法行为,又或是在签订
购房合同过程中,对于
合同条款产生争议难以达成共识,那么在上述情况下,开发企业同样也需要退还您所交付的
购房定金;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若并非因
当事人双方原因造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署,则出卖人亦必须予以退还定金。
举个例子来讲,若遇到
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您无法支付
购房款,那么您同样有权要求开发企业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比如,由于发生了
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