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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预售证的商品房,定金能退吗

若开发商未能获得商品房销售资格,在此情况之下,若您决定不再购买该住宅,那么您所缴纳的“定金”将有机会被全数退还。
依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
凡不符销售标准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均有权进行销售,但不可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因此,如商品住房无法满足销售条件,您已经预先支付了“定金”,无论在双方约定的协议中是否涉及“定金”的退还事宜,开发企业皆应依据相关规定向您无条件地退还这笔款项;
倘若您不愿继续选购此套住宅,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骗或其他违法行为,又或是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对于合同条款产生争议难以达成共识,那么在上述情况下,开发企业同样也需要退还您所交付的购房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若并非因当事人双方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署,则出卖人亦必须予以退还定金。
举个例子来讲,若遇到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您无法支付购房款,那么您同样有权要求开发企业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比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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