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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包括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第二章节中所详尽规定的关于复议范围的内容,同时根据国情需要,我们特别强调指出,广大民众、企业或社会团体均有权针对以下几种具体行政行为向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首先,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出的罚款、扣留违法所得、扣押构筑物以及其他设备、勒令缴纳税费等制约性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者;
其次,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实施的查封实体财产等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执法手段表示反对;
再次,若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侵害了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制的经营自主权之人;
然后,就诸如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在违法集资、强占财物、滥派费用抑或是违法强制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可以提起复议申请;
此外,还包括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是该领域最高权力机关——人民政府针对相关证书的变更、中止甚至撤销的决定有所不满之人;
最后,如果认为自身已经满足法定条件,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按照相应程序及规定颁发证书,或者在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时,未能获得公正对待之人;
总之,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特定行政行为的侵犯,都有权利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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