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夫妻房产仅署名一人之时,常常并不被视为
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该房屋系婚后双方共同购置,那么便应当被确认为共同财产或者若此房乃是一方婚前购置,并且通过
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且在银行办理了贷款,而后又通过夫妇共同的财产进行还款,最终将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者名下的话,对于共同
还贷的部分,也应被判定为婚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有财产,乃是法律上所明确界定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积聚而成的财富。
这样的财富可能是实物、资金甚至是抽象资产,每一方都拥有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力。
在
分割财产时,我们应该参考国家相关
法规,并运用公平的衡量标准来评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
夫妻财产的法律依据,明确指出夫妻共有的财产应为共同所有,夫妻间应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应为平等,而夫妻对共同财产,同样亦应有平等的处置权。
这种制度的创设,旨在调节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财产利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并确保夫妻在与第三方进行商业交易的过程中能够有足够的安全性。
对于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应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这是针对夫妻在如何行使共同财产所有权方面所列出的具体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应为
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这个前提下,夫妻双方应对整体的共同财产,不应再以经济收入的多寡区分,均应平等地享有相同权利并履行相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