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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抵押的房屋进行买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房产已设立抵押权的交易行为所涉及到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形:首先,如果出让房产的一方在转让获批抵押后的房产过程中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出卖方应及时通知抵押债权人为宜,同时及时向买方披露房产已设定抵押的真实状况。
若在此种情况下,出卖方未能向抵押债权人发出通知,却告知了买方房产已办理过抵押登记事宜,那么作为抵押债权人对此类买卖合同有权声称其为无效,而买方无权据此主张买卖协议失效。
其次,倘若出卖方已就上述事项向抵押债权人发出过通知,然而却故意隐瞒房产已设定抵押的事实,那么作为买方,有权提出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
最后,假使出卖方将房产已设置抵押情况有意隐瞒,无论是未通知抵押债权人还是向买方隐瞒相关细节,原则上,抵押债权人及买方都享有主张此类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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