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已设立
抵押权的交易行为所涉及到的
买卖合同效力问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形:首先,如果出让房产的一方在转让获批
抵押后的房产过程中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出卖方应及时通知抵押
债权人为宜,同时及时向买方披露房产已设定抵押的真实状况。
若在此种情况下,出卖方未能向抵押债权人发出通知,却告知了买方房产已办理过
抵押登记事宜,那么作为抵押债权人对此类买卖合同有权声称其为无效,而买方无权据此主张买卖协议失效。
其次,倘若出卖方已就上述事项向抵押债权人发出过通知,然而却故意隐瞒房产已设定抵押的事实,那么作为买方,有权提出买卖
合同无效的诉求。
最后,假使出卖方将房产已设置抵押情况有意隐瞒,无论是未通知抵押债权人还是向买方隐瞒相关细节,原则上,抵押债权人及买方都享有主张此类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
《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