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猥亵儿童罪的主要条件如下:首先,关于“客体要件”,该罪侵犯到的核心权益主要是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以及其单纯精神的自治权,也就是他们在形成良好行为准则和道德风尚过程中的自主权。
简单来说,这就是一种预防受到不良影响而塑造出来的人格尊严。
其次,“对象要件”明确规定了,该
犯罪的受害者必须是未满14周岁、性别不论的未成年人。
再次,在“客观要件”方面,该
刑法明确指出,此犯罪的特点在于,其犯法行为是以激发或安抚自身性欲为目的,而使用性行为之外的手法对儿童进行的不道德的侵犯。
最后,“主体要件”则表明,该
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为全体自然人,只要符合
刑事责任年龄及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都有可能成为
犯罪主体。
至于“主观要件”,明确表达出,这种犯罪行为的故意性必须是直接的,间接地故意或者是过失所引发的行为,并不构成该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