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作为现代学生所必备的设备之一,被赋予了完全的所有权,属于学生的合法财产。
然而,当教师对学生的手机进行暂时性保管的行为,是否应当视为
违法行为呢?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1.在阐明这点之前,首要需明确的是,教师没收手机后立即将其转交给学生家长的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是出于对学生的管控需求,这样的措施尽管使所有权人在短期内丧失了对于所有物的占有权及处分权,但鉴于教师已将手机交还给身为所有权人的父母亲手中,故不能贸然断言这实际上侵犯了所有权人的根本权益,也就是说,教师在没收手机后转交给家长的行为未被视为
违法。
2.接下来,我们来看另一种情况,即教师没收手机之后承诺在特定时间段内返
还手机给学生。
这种方法最为常见,通常说法就是要求在考试结束后返还手机,然而倘若返还期限过于漫长或者所有权人坚定地拒绝接受,而教师却仍然持有手机,那么这极有可能会被视为侵犯了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权以及处分权。
3.最后,我们要关注的是教师在没收手机后直接表示不再归还的情形,倘若出现此类情况,教师的行为实际无疑已经侵犯了所有权人对手机的占有权及处分权,在教师拒绝返还时,所有权人可依法主张自身的应有权益。
此外,如果所采取的举措是基于个人私欲的占有,那么这就违背了我国现行的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尤其是在严重情况下,甚至涉嫌侵犯涉事人员的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