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法律
法规,对于有下列行为者,应当受到相应的
刑事惩处:首先,是在伪造、
变造金融票据过程中的
行为人,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且处以数额在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如果行为极其恶劣,则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加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若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同样要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来说,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伪造、变造各种类型的
汇票、
本票、
支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及其他各类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变造各类信用证及其所附带的相关单据、文件等;
(4)
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当单位涉嫌上述任何罪行时,单位将会面临罚金惩罚,而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负有
直接责任的人员也会受到类似的法律追究。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