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所不知,我们通常说的
刑罚其实是从
被拘留的那一刻算起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
拘留一日便可折抵相应的刑期。
在实际
判刑过程中,从警方初次抓捕至最终判决的这段期间内,所有被限制的人身自由会全部或部分折算成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
拘役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在判决执行前遭到关押的罪犯,其每一天的关押都会等同于一日刑期进行计算。
至于
有期徒刑的受到同样如此计算方式,只不过是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
除了以上情况外,如若发生以下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对
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实施拘留:首先,他们需要是正在准备
犯罪、已经进行犯罪,或者在
犯罪行为被他人发现之后能够立即察觉到自己的罪行;
其次,
被害人和经过现场认证的人可指出其有犯罪行为;
再次,民警在他们周围或住所找到
犯罪证据的可能性;
此外,犯罪后企图自杀、逃离或逃亡的罪犯;
接着,存在毁灭、伪造
证据或
串供的可能;
最后,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未明朗的罪犯。
同时,我们还需注意到坐牢与拘留之间的区分:第一,坐牢的人肯定是涉嫌构成了
刑事犯罪;
然而,被拘留的人并不必然已构成犯罪,即便属于
刑事拘留,也并非一定就因为涉及犯罪。
第二个要点在于,坐牢是一项惩罚手段;
而拘留既可能作为
处罚措施也可能作为强制手段,具体而言,拘留又可细分为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及
司法拘留,其中行政拘留及司法拘留属于惩罚性质,而刑事拘留则属于强制性质。
《
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