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孩子的
探视权问题,父母双方应灵活协商并达成共识,以保障孩子的权益和权益得到最大化维护。
在
离婚之后,未能直接照顾与
抚养子女的一方父亲或者母亲,享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益,同时另一方也必须承担起协助其实现这一权利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时间,应该由当事父母共同商定,如果对相关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则将由主管
司法机关作出最后裁决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明文
法规,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均享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法律义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可以经过当事双方的深入磋商达成协议,如果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将由执法机构依据通用法例进行最终判决。
但需注意,若探望行为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该等情况将会受到主管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核和制约,进而有权依法暂停探视;
当潜在的不良因素得以消除后,其有权要求恢复之前的正常探望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