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法典》之规定,合同附件同样具有法定约束力。
唯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即合同附件应是签署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达,同时又不得违反任何法律、行政
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国际普遍倡导与尊重的公序良俗原则。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对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1)行为主体应具备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2)其主观意愿表达须真实且无任何
欺诈成分;
(3)未
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主体规则,并确保该行为不背离常规道德规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而在第五百一十条中,也再次证实合同一旦生效之后,只要未能对产品质量、价格或支付事宜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那么可协商作进一步补充;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补足的,则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惯例加以判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