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缓刑的
适用范围,是具有严明限定的,专为那些既有
轻微犯罪行为且不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罪犯,或是因
刑罚判决使得家庭无法正常承担
抚养与照料的责任,使罪犯面临陷于失学者境地的情景。
2.对缓刑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研究发现,全球大部分国家均采用以下方式:先对罪犯处以一定年限的自由刑,随后宣布若干年(一年到五年)的
缓期执行期。
如果在所规定的期限内并未犯下新的罪行,那么原本判决的自由刑即无需执行。
3.另有部分国家宣告的缓刑并非在自由刑执行结束之后便可结束,相反,尽管已经执行了自由刑,只要仍有缓刑未到期,就需要继续执行;
抑或缓刑作为一种
附加刑罚,可以由法院直接进行审判宣示。
在我国大陆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确认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基于其过往
犯罪经历以及悔罪表现,确信现今尚未对社会构成威胁,即可宣告缓刑。
然而,刑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对于
累犯者,不得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