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具备下述情况之一时,任何涉及
信用卡诈骗行为、且
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数量级别的
行为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和
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这种
犯罪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故意较大规模发挥其非授权能力,进行恶意透支;
恶意使用闲置或遗失的
信用卡;
未经许可而利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
甚至还包括故意篡改个人
身份信息,利用这些
虚假信息进行信用卡申请等
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一旦被确定,行为人将会面临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留惩罚,并且还要配套承担两万元乃至最高额度为二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更为严重的情况下,
数额特别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可能会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支付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
罚金或是
没收财产。
此外,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恶意透支”的行为特指那些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出了规则限定的额度,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贷消费,而且在发卡行发出催缴通知以后仍然选择不予归还的行为。
当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利用的行为,那么他们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是符合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