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法定继承的首要顺序为被
继承人的配偶、儿女以及父母;
其次则依次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辈以及曾祖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之
继承制度在被继承人离世后方能开始进行。
如果被继承人留有
遗嘱,则根据遗嘱内容开展继承工作;
反之,若未留遗嘱,通常将遵循法定方式开展继承事宜。
在此过程中,顺序中的基本
当事人均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
然而,欲成
法定继承人,首先便需具备相应的继承资格。
继承权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还是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无偿获取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力。
从本质来看,它是一项
财产权益,但因具有强烈的身份特性,故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或人身权。
当继承权遭受侵犯之际,合法继承人可依法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
然而,值得格外关注的是,并非所有与被继承人相关的财产皆可成为遗产,只有符合以下条件者才可列入遗产范畴:(1)遗产须为财产形态,包括积极权益与消极权益,其中消极权益即
债务;
(2)遗产必需源自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持有之财产;
(3)遗产非属被继承人专属之财产;
(4)遗产形态不囿于被继承人离世时所留财产之现状,由被继承人所留财产衍生物或代替品皆视为遗产范畴。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