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
遗嘱的
法律效力得以奏效,必须满足遗嘱有效所需具备的实体要件及形式要件。
关于实质要件,首要任务便是确保该项遗嘱的条款在内容上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的有效性,也就是说,所确立的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反映被
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其处分对象亦应为个人合法所有之资产。
而关于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角度:第一,代书遗嘱必须由被继承人亲口陈述遗嘱内容,然后由在场的一位
见证人为其记录书写。
第二,涉及到的见证人需
保证至少两名以示公正,并且其中一名见证人还可以担任代书人。
第三,
遗嘱见证人务必要亲自出席并全程见证代书遗嘱的制定全过程,切勿随意委托他人替代。
第四,制作完成后,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
当事人均需在遗嘱上签字确认,同时,签署完毕后的遗嘱务必注明具体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