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
离婚协议书。
在准备正式
办理离婚手续时,男女双方须达成共识并签订一纸书面的离婚协议;
该协议内容应明确表明双方均为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并对有关子女
抚养、
财产分配及负债处理等各项事宜作出充分商议与妥善处理。
(2)
递交申请以及办理。
男女双方需携带下列必要文件前往民政机构进行
离婚登记申请:1、各自的户籍证明文件及
身份证明,以确保身份真实无误。
2、用于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
结婚证书原件及
复印件各一份。
3、由已签署同意
离婚的双方共同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副本。
4、为近期拍摄且符合规定尺寸、规格要求的个人正面免冠照共两张。
(3)设立冷静期。
自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到
案件处理30日内,任一方如对婚姻解体持有异议或犹豫不定,皆可选择撤销此处离婚登记申请。
此项措施即通常所说的“30天冷静期”。
(4)审核通过并颁发
离婚证。
若30日冷静期满后,自第31天起至第60天内,男女双方务必亲自前往民政部门申领离婚证实体。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