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的
执行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制定详尽的遗产清单用以评估财产价值以及明确遗产归属;
其次,对于遗留下的财产,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安排,例如进行必要的变卖或者其他处置以确保不会造成资产损失;
第三步是决定合适的
继承人,并且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
债权人以及预期的受益人;
然后,按照规定顺序偿还所有的
债务,并同时向获得遗赠物品的人士交付其所有权;
最后,张贴公告通知继承人接受遗产或拒绝接受遗产,并且在完成上述所有事项之后,正式进行遗产的交接工作。
在此过程中,若继承人仍然具有法律承认资格,或者他们在公示催告期结束前能够确认自己的
继承身份,证实相关条件符合实际情况,那么在完成债务
清算和遗赠物品的出让工作以后就可以进行遗产的交接手续。
如果存在有效遗嘱,遗产将会根据遗嘱条款进行分配;
若未见遗嘱,则需与有关亲属共同协商以确定
遗产分配方式。
若继承人已经不再拥有
继承权或者在公示催告期限截止后仍未出现承认继承的继承人,则在完成
债务清偿和遗赠与权益
人的权利转让后,遗产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处置方向:若遗嘱中有明确规定,如在确定没有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剩余财产应转交给特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此时信托机构就可以在不违反特留份原则的前提下,遵循遗嘱中指定的方案予以处理。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遗嘱中未曾提及任何处置要求,那么在完成债务清偿和赠与财物的转移之后,若剩余的遗产没有适当的继承人,经过与死者
家属及可能利益关联方的探讨仍然无法得出结论,这时就必须依照法定准则将剩余财产上缴国库以备法定之用。
在整个遗嘱信托事务中,处理遗产的各项费用应当完全从遗产中获取,并以遗产为限予以核算。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