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
承诺书加盖公司合同章后,若系依法行成并生效。
承诺书乃承诺人针对
要约方提出之邀约表示认同的意思表示。
此种表示应体现为
当事人内在真实意思的流露。
若采取
书面形式签署承诺书,由当事人盖章确认后,将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诚然,承诺书实则为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享有法律效应,然而,有效的承诺书需同时满足如下几个要素:其一,承诺书的做出,应当充分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当事人内心信念的如实反映,不得受外界压力、威胁甚至诱骗等因素影响。
其二,承诺书所述内容,不得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务必符合法律法规的限定性条款,否则可能致使承诺书无效。
其三,承诺书的表述,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仅能就自身有权处理的事项出具承诺,不可侵害他人的
个人财产权益。
其四,承诺书所涉及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唯有在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下,未涉
违法法律相关规定以及未损害他人利益者,才可视为有法律效应,进而得到法律保护。
至于口头承诺,通常情况下亦具
法律效力。
承诺乃是受要约人对于要约表示接受的意愿表现。
达成承诺需满足如下五项基本要素:其一,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其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明确通知,但在特殊情形下,依循行业惯例或按照要约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除外;
其三,承诺的实质内容,应与要约的条款保持一致;
其四,承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传达至要约人;
其五,承诺中应明示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
签署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