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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字的离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凡属协议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均需在离婚协议上亲笔签名确认后,协议方才正式成立且当即开始生效。
然而,在完成这一步骤之后,还须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并经过其严格审核和备案程序。
在此过程中,这份无形的合同将在立法者的见证下被赋予了生命力和法律效力
首先来看,离婚协议实际上是个人身份关系、财产分配以及子嗣抚养事宜的一份综合性书面约定。
针对涉及到个人身份权利变更的部分内容,是无法仅仅依赖于书面条款加以规范和限制的。
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事项必须通过特定形式的注册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法律承认与认可。
只有在完成相关的离婚注册手续后,法定机构对于已离异事实的认定才能使婚姻解体。
其次,我们也不能忽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及子嗣抚养议定等与个人身份有关联的意思表示部分。
主体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受这些条款直接影响,但它们却是此份协议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如若离婚未能成功实现,那么相关的财产分配及子嗣抚养协议便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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