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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房东违约算欺诈吗

当涉及到出卖方未能按时履行房屋交付协议时,往往这并不被视为欺诈行为,而仅仅是典型的违约行为。然而,若出卖方在协议签署之初即明知其无法如期履约,那么这种行为将会构成民事欺诈,若情节严重甚至会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名。倘若出卖人迟于约定交付时间仍未完成交房义务,购房者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对方索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通常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则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律原则的处理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予以计算;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则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标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缺乏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统一规定,然而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并非一成不变的,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适度做出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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