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房地产业中,售楼广告中所展示的内容如未实现承诺,这便构成了
违约行为,须负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因为这些售楼广告往往针对将要出售的
商品房及其周边配套设施做出具体且详细的说明与承诺,这些说明和承诺对于
购房者决定签署
购房协议以及最终决定房价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这些售楼广告应被视为购房协议的一部分,当开发商无法履行这些内容时,理所当然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