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观点。我认为,我们应该在评估
定金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签订购
买房屋的正式协议。开发商若是拒绝签署这样的协议,就暴露了他们的
违约行为,此时,我们就有权利主张两倍于
定金的
赔偿。在此过程中,
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
书面形式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
付定金来作为其所拥有的债权的
担保手段。若一旦
债务人成功执行应尽之义务,那么定金便应当被视作是该商品或服务的付款方式或是原数退还。然而,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双方商定的义务,那么他们就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若卖家没有按照预定的条件履行其应尽义务时,他们将不得不承担支付定金的
双倍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