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质量方面遇到问题时,
购房者可参照
购房合同时事约定之相关条款,对比分析实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依据法律规定对存在的破坏情况作出修复及相应损失
赔偿;其次,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而无法完成交付
使用权,或者房屋交付使用权之后,经专业机构检验证明其主体结构质量亦未达至相应合格要求的,购房者有权决定选择退出该房屋买卖交易。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