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反了约定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其应严格遵循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
赔偿措施。当涉及到
违约赔偿时,合同双方均有权利通过事先预设来具体明确
违约金额,或选择约
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然而,如果合同尚未明确
违约责任与赔偿,则可参照以下法则来明确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对于
逾期支付房款的情况,需以未付
购房款总金额为基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金融机构在收取
逾期贷款利息方面的标准。另外,若遇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状况,则需要依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各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信息,或是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地区、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进行评估并加以认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