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质量方面的缺陷,首当其冲应寻求开发商的帮助,因购买方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直接且明确的合约关联。作为
商品房的制造及售卖商家,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质量的终极责任,负责向有需求的购买方提供补偿。在获得客户
赔偿后,开发商亦会依据产品质量问题及其根源,按照合约条款追究对应的责任单位进行
损害赔偿。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或者得到的解决方案令人感到不满,
当事人可向负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组织并认定事实;也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实在无法自行解决时,入住者皆有权直接委托持有法定结构整体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其所
购房产实施鉴定,诸如此类的鉴定报告及其结论均可作为
民事赔偿的有效性
证据。
最后,还有行使
仲裁权利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这两种途径。倘若以上所有途径均未能满足需求,用户则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具体的情况合法地对开发商提起
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