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房屋建设品质是否达到了合格标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建筑物需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设计要求,在规定期间内顺利地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同时要通过竣工验收程序,确认符合国家所制定的竣工条件;
其次,工程建成后所呈现出的质量应严格遵循国家对于安全性规定的各项目标;
再次,建筑材料、设备及购配件必须要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认证证书以及经过系统性的实验与检验得出的报告凭证;
第四点是,工程建设单位须提交工地质量保修书以保障产品的长期可靠性;
最后,必须提前办理好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所有手续,
保证其合法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