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买卖双方在
合同条款方面存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形,而
购房者为此表示需要提前终止房屋购买手续,那么开发商/卖家一般会按照预定程序直接退还
当事人所交付的
订金。如果面临开发商/卖家拒绝退还情形,购房者有权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投诉并寻求协助解决。
2.若新房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全面提供“五证”材料,该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
法规,在此种情况之下,购房者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令向开发商提出正式解约申请,同时收回预先支付的订金。
3.若在认购书或者正式
购房协议中,有关于退订金的具体规定及条件,只要实际情况符合这些条款的规定,便可以根据认购书或
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敦促开发商退还所收到的
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