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
卖房产交易过程中,支
付定金是重要环节之一。然而,如需取消此项交易,虽然可以向卖方申请
退房,但并不意味着
定金就能顺利收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若卖方能够及时履行其所欠
债务,则定金应作为价款的组成部分或将之取回;反之,若卖方未能按照预期履行债务,以至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买方没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一)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