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仅登记了一人姓名,法律依然将其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另一半同意私自处理共有财物。不过,若夫妻双方曾就此房产订立过特别协议,明确规定这处
房产归属于某一方的专属财产,那么在此情况下,这位单独拥有所有权的
当事人便无需征得伴侣的允许而得以自由出让物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