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规定、电力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相关条款,任何物业公司不得擅自中断业主的水电供应服务。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地方集资办电过程中,可以依循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所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此事项的相关规定来实施相应措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之际,代收除电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