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享有15日的时效。当出租方决定出售房屋之时,通常应当提前向租客告知,以便其得以在此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倘若租客在受到正式通知后的15个自然日内未能出示明确的购买意愿,那么他们在随后主张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的诉求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在此情况下,出租方有权自由决定将房屋售予其他人;
同时,租客仍可依据原有的
租赁协议,继续享受相应的
使用权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
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