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违约责任时,我们既可以主张
违约金,也可以主张
滞纳金。滞纳金是指针对公民依法应付未尽之金钱给付义务而施行的惩罚性措施,包括依法应缴纳的
税费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征收的罚款等,属于
行政责任范畴。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当民事主体由于同一行为需承担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
刑事责任时,他们所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不妨碍他们继续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他们有权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