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所做出的结论具备法律权威性。这是因为当
行政行为的实施可能对个人或者组织的权益造成影响时,被影响方有权利自我保护,通过法定程序,向相应的行政部门提出上诉请求,从而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对于行政复议来说,这只是第一步。行政复议机构必须在收到上诉请求后的60个工作日内给出最终的裁决结果。但如果相关法律
法规对此有更严格的要求,例如规定的时间少于60天,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行政复议机构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议工作。此时,经过行政复议机构领导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复议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同时,行政复议机构也会将延期的决定通知到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最后,行政复议机构在完成复议工作后,需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公章。一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手中,便立即产生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