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出现以下任意一种行为,且
情节严重者,人
民法院将依据其实际情况,采取训诫、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
保证并进行深刻反省,或处以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以及最长十五天的
拘留处罚措施。如构成
犯罪,则需依照法律
法规追究其
刑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对于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执行工作的人士,无正当理由而故意推迟、拒绝或阻碍调查、执行工作的;
(2)在诉讼过程中,通过
伪造、隐匿、
销毁证据,或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
(3)指使、收买、恐吓他人提供虚假
证言,或威胁、阻挠
证人出庭作证的;
(4)在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上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的;
(5)采用
欺诈、恐吓等非法手段,致使原告主动撤回
诉讼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
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
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