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立案的审批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审核的前提下,不得擅自改动林地区域并改变其原有的用途。若违反此规定,将被要求立即
恢复原状,同时需承担每平方米人民币30元的罚款。倘若在期限内未能归还所占据的土地,
执法机关将会依法
追究责任,严格依照相关
法规进行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
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