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相关
法规,长度为4.2米的高栏车在装卸其额定货物量达到2.5吨或者以下时均被视为合法操作。
然而具体能够承载多大重量,将取决于车辆本身的自重以及制造商设定的核定荷载质量。对于长度为4.2米的高栏车来说,各类型车辆货物总质量标准分别是:
第四轴汽车列车限制总质量不得超过36吨;第四轴货车必须确保总质量不超过31吨;
第三轴汽车列车总质量需控制在27吨以内;第三轴货车则需要保持不超过25吨的总质量。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特殊情况。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符合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